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杭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科技和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行政决策、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项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理论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杭州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纳入杭州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杭州市科技计划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范围及立项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范围是:杭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以解决近、中期问题为主,兼顾长远。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实践研究等。
第六条 为坚持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分项目选题和承担单位征集两步组织。
项目选题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年初向市有关决策部门、在杭软科学研究单位、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意向,内容包括:建议研究题目、选题理由、主要研究内容。
在征集研究项目建议基础上,经软科学研究专家、市决策和咨询部门管理专家评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决策,确定并发布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拟选项目,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主动设计项目三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从建议选题中评审产生,预期研究成果对解决杭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或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科学价值。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5-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3-5万元。
主动设计项目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问题而设计的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按市科技计划主动设计项目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选择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按项目预算另行核定。


第三章 承担单位选择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按已确定的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拟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向社会征集承担单位,定期受理。
第九条 意向承担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按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从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可申请承担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在杭开展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或支持软科学研究、决策研究的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能积极创造软科学研究的条件和环境,保证软科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杭州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四)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项目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
(五)凡前期承担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题的负责人,一般不予申请承担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项目受理中心会同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对项目承担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拟选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草案”。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管理处室会同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软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委员会,对“草案”逐项进行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申报指南的基本要求;
2.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
3.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为解决杭州市某项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供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建议意见; 
4.项目组研究人员的搭配,知识结构、学科合理,具备软科学研究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责任心强。跨部门、跨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5.项目经费预算符合杭州市科技经费使用规定,计算合理。
6.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管理处室会同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正式编制《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交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与市财政会签,正式下达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在计划下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的签订。无故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创造研究条件,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计划进度,精心组织力量,安排各项工作。研究人员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敬业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研究,扎实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报告要求既有新意、有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项目组每半年应向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或阶段研究成果,并对后续工作安排作出说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项目负责人,因故需要调整的,须向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要经常督促检查研究进度,召开检查汇报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经费采取一次性审定拨款,主动设计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合同注明的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产生的费用;
(二)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差旅、交通费;
(三)文献、信息费: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的资料信息费、研究报告的文印费;
(四)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研讨、咨询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专家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
(六)间接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前面所列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用和项目组人员激励费用。间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财政关于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研究工作开展不力、研究效率低下、研究质量低劣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对挪用或超越范围支付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法纪责任。
对于经批准终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余款退回杭州市财政局。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执行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完成后,采取验收的办法结题。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一般采用专家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工作应当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及时向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二)装订成册的项目研究资料(总报告、分报告、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报告等,项目合同书附后);
(三)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管理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完成研究工作计划并提交规范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批复同意组织结题验收;对未完成研究工作计划、或研究报告不规范的项目,应责令项目组在约定的时间内(项目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完成研究计划,或重新修改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验收活动应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项目负责人如实汇报研究工作情况及完成研究报告的要点,验收委员会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合格,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项目承担单位签发《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进行研究报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科技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评审。按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向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成果登记,并申报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章 研究成果奖励、应用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完成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属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应注明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汇编等形式,报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项目完成单位可按照《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质量低劣或以一般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作为软科学研究报告的项目,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在三年内不予委托软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